老大您好:
贴图版经常有些另类图片,我该如何处理?
有时候真的很想删除,可我不知道这样合不合规矩。
我不知道别的会员是怎样看待那些图片,不过我本人是很讨厌的,请问老大,下次再有这样的图片我该怎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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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色情淫秽作品,应当注意下列方面:
(一)注意从整体上分析判断
判断某件作品是否属于色情淫秽作品,应当注意从作品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而不应当仅仅关注其中的某些部分。在判断某件作品是否属于色情淫秽的问题上,应当避免对作品进行断章取义、肢解作品、脱离开作品的整体而仅仅盯着某些具体的情节、细节不放的做法。那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做法,只会引导人们做出错误的判断和结论。
注意对作品进行整体的分析,淫秽的标准不是孤立的淫秽段落的内容,而是“出版物从整体看是否引起淫荡的效果”。1957年,在“罗丝诉合众国”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淫秽提出了一个基本新的定义:“对普通人来说,按照社会标准,材料的主题思想整体看是否引起淫欲”。在1973年的“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各州可以禁止下列著作的印刷和销售:“那些显然令人生厌地描绘性行为的,以及从整体看没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的”著作。
(二)注意载体和传播特征
某件作品是否属于色情淫秽作品,也应当注意作品的载体和传播特征。所谓“载体”,是指作品的具体存在形式,例如:书籍、绘画、影视作品、照片等。如果作品采取了不恰当的载体,即作品的载体不是通常被人们所认可的作品表现形式,那么,就会降低作品的科学性和积极价值。例如,美术工作者绘制的裸体人体绘画不属于色情淫秽作品,但是如果有人不加任何修饰地拍摄裸体照片,就有色情淫秽作品的嫌疑。
所谓“传播特征”,主要是指作品传播的方式和对象。同样的包含色情内容的书籍,如果是为指导新婚夫妇的性生活而向他们提供的,或者是为了进行性治疗而由医生向有性功能障碍等问题的特定的个人提供的,那么,就不是通常所说的“色情淫秽作品”;但是,如果毫无限制地向未成年人提供,就可能属于“色情淫秽作品”。
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